
做好安全保障義務,防范侵權責任風險
發(fā)布時間:
2022-07-01
來源:
風險管理部
作者:
湯雪薇
案 例
在酒樓滑倒,誰付醫(yī)藥費?原告羅某與被告A酒樓、被告B保險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:羅某到A酒樓用餐,在去洗手間途中摔傷,訴A酒樓、B保險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(案例來源于:中國裁判文書網,(2020)遼0105民初1640號)
法院判決要點有三:1.被告A酒樓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。原因:A酒樓在經營管理中因通行標識不明確、設施存在安全隱患,應承擔主要責任。2.原告自擔30%責任。原因:羅某作為成年人,應對周圍的環(huán)境及自身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,應對其損傷承擔次要責任。3.被告B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對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。原因:被告A酒樓向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。
法律規(guī)定
《民法典》第1198條規(guī)定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;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《民法典》第1243條規(guī)定,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(qū)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(qū)域受到損害,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,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。
可見,安全保障義務是酒店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法定義務, 只有在能證明自己采取了足夠安全措施、盡到了充分警示義務的時候,責任才會被減輕或者免除,否則,即便是被侵權一方自己存在過錯,也應當承擔補充責任。如果是第三人導致他人受損害,管理者應當先承擔。
應當如何避免侵權
1.經營管理者在日常經營中,尤其在重大項目修繕時,應當對正在修建、修繕的特定區(qū)域做好區(qū)隔,避免公眾能夠接觸到可能引發(fā)危險的區(qū)域或設施。
2.除了及時消除危險外,管理者還應時刻盡到提示與注意的義務。如下雨天可能引發(fā)地面濕滑,應當在顯眼處放置明顯的提示牌等。
3.如果發(fā)生第三人侵權時,管理人員應立即啟動應急措施,積極履行安保責任,以避免危害繼續(xù)擴大。
4.購買公眾責任保險,把最終風險轉移出去。